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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徐光全作为常州市**印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减少其企业的生产成本,授意李某某、石某某私自调解常州**热能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公司内的蒸汽流量表,盗用该公司蒸汽。经双方估算,2020年6月至8月间,该厂共计盗取蒸汽150吨。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蒸汽共价值人民币27600元。案发后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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