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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8200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经过龙海市石码镇文体中心篮球场时,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在该篮球场篮球框下的一部iphonell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还给失主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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