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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7********,汉族,专科毕业,退休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8月3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上线刘某某的介绍下加入“博鑫洗码”投资理财组织(该组织以下线发展人员吸收的资金数额为基础进行返利的方式吸收资金),并先向上线刘某某缴纳1万元费用成为该组织会员。之后直至2019年8月份,自己又陆续投入21万元。期间,石某某发展了下线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并收取下线转来的资金116万元左右,将收取的钱款上交给上线刘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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