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通过他人了解到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的经营模式。该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即每名新加入“会员”可在“善心汇”网上系统注册一个账号,并以300元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户,后其可在系统平台的静态、动态提成模式中获利。在静态模式中,激活账户需向平台内的其他“会员”进行“布施”(打款),根据打款金额的多少,平台会自动将会员的打款匹配给其他会员,打款的人可接受其他人的“感恩回报”(返利),在15天至60天之内,就能获得本金5%-50%不等的收益。同时在动态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拿到第一层下线打款金额的6%、第三层4%、第五层2%的提成,所获提成的50%可以提现,另外50%在平台内存为虚拟货币“善金币”,可在善心汇公司设立的“慧商品商城”消费。除了通过上述两种模式之外,“会员”还可以通过向公司批量购买“善种子”、发展一定规模的“下线”等方式晋升为“功德主”“服务中心高级会员”,以四五折至八折价格在平台购买“善种子”“善金币”,再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口头、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他人宣传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不仅能做善事还能赚钱,诱骗他人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注册成为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的会员,同时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下线加入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成为“善心汇”组织第15层“普通用户”级别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层122个会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