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石某某参与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