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室(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3 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6日石某某冒充天津市**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使用伪造的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工资的《欠款单》,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起诉该公司,欺骗国家司法机关,获取法院的裁决文书,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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