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天津市**研究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苗苗,天津行通(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借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承揽业务。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采取支付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通过他人介绍,于2017年5月,分别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商贸有限公司为其挂靠的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张,税款合计193372.06元,均已认证抵扣。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涉案税款现已全部补缴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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