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二部刑不诉〔2020〕46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昆山市**镇**五金模具厂经营人,住昆山市**镇**城**栋**室。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至2019 年期间,昆山市**镇**五金模具厂负责人石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沭阳**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 份,价税合计金额574525 元,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共计人民币77652.31 元。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至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增值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书证;
2.朱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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