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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7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2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3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21日,陈某甲(已判决)经高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另案处理)事先联系进入刘某甲、陈某乙、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余姚市大隐镇、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等一带野外山上的赌场固定坐庄。刘某甲等人组织赌客林某某、余某某、刘某乙等人以牌九“一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陈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等人到赌场帮忙。期间,该赌场一天两场,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人以上,每天抽头获利1万元以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共参与二三天,给陈某甲撑场面,帮陈某甲、平某某赌场赢取的赌资十余万元等。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参与犯罪次数不多,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再次,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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