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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街**委**组,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屯**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1月31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至3月间、2016年4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内,以不需要学习、考试即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1300元,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28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诈骗被害人高某某、白某某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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