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洪湖市**街道**宾馆**房间趁被害人黄某某上厕所时,谎称想看一下项链,黄某某便将项链递给石某某,石某某拿到项链后立即离开房间并手机关机。石某某于当晚23时左右将骗来的项链拿到洪湖市**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28000元,全部被其在网上打鱼输光。之后被害人黄某某一直向石某某讨要项链,石某某便经常推诿,直至后来手机停机失联。经洪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黄某某项链价值为34793元。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家属赎回项链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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