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庆**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 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8日、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2018年10月初通过虚构美女身份在社交软件中诱骗李某某进入公司代理的网游,后石某某使用伪造照片、语音、视频等手段,以恋爱交友的形式与李某某聊天,后以游戏中送花、结婚和过生日等名义诱骗李某某进行充值,再以约李某某线下见面为由,利用伪造的机票、定位、酒店信息骗取李某某信任,以在网络游戏中送花为见面条件,进一步诱骗李某某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金额420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使用了虚假的机票、定位、酒店等信息以谎称见面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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