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赌博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苗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酉阳县**镇**医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上家杨某某、冉某某等人按赌资总金额4%返水和中奖赔率44倍的条件下,招揽多名赌客参赌“澳门六合彩”,从中赚取赌资返水。石某某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

案发后,石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退赃凭证等书证;证人冯某某、邵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杨某某、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石某某系初犯,其招揽的参赌人员只有三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石某某已经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石某某家中情况特殊,婆婆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公公手部受伤导致自理能力差,母亲长期服药,均需要人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石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