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7********,汉族,本科文化,原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苑**号楼。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丰晓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20日重报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设立的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小区的承建及销售,蔡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在2011年-2017年间,伙同其财务负责人石某某等人,采用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企业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合计偷税10790728.25元,这偷税的10790728.25元占该对应年度应纳税额87484250.58元的12.33%。其中在2016年上半年,蔡某某、陈某某用**公司大量未销售房产抵其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共计抵账67571880.29元。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以物抵债,应缴税款。石某某在2016年上半年任职期间,明知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有大量房产用于抵账,应当缴税,而不予记账,不予纳税申报。经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计算,该抵账行为,共计少缴纳税款12498427.96元(该行为税务局尚未认定为偷税)。石某某因2015年年度汇算采用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致使驻马店红星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偷税9704520.71元。2019年5月20日至5月23日,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补交税款、滞纳金共计16443974.58元,其中税款10792252.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目前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不能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涉嫌逃税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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