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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至8月29日,被告人呙光正伙同夏某某(在逃)先后八次在邵阳市双清区邵阳**里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并将盗窃来的3700余个钢管扣件以3元/个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呙某某获利共计11115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18500元。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退赃2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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