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3********,苗族,大学本科,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某某公司**,住凯里市**路**号**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台江**至凯里**公路扩建工程获批建设,由**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前期工作由业主方办理。而后业主方对工程进行招投标,陕西**公司中标。**公司与陕西**公司在2017年10月26日签订施工合同。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方便沿线群众生活、生产,助力脱贫攻坚,在尚未获得“占用林地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公司及其石某某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意施工方施工,导致施工时非法占用林地。经现场勘验及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台江**至凯里**公路扩建工程非法占用林地43.2亩,为永久占用,改变林地用途,原有植被被破坏。2020年11月3日,**公司向台江县林业局缴纳生态补偿金人民币2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非法占用林地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材料及施工、监理合同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不起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目的是为了凯里市**与台江县**公路畅通,助力该片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有关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