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12时许,在江阴市华地百货对面江苏银行楼上,向与自己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徐某某要钱未果后,采用拳打的方式对被害人徐某某的肩膀打了两拳。因被害人徐某某未承诺如何偿还债务,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联系朋友送来铁链条一条,采用铁链一端锁在自己腰上、另一端锁在被害人徐某某左脚的方式,将自己和被害人徐某某锁在一起一个多小时。待被害人朋友汤某某到达现场为被害人徐某某作担保,双方重写借条后才将链条解开。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陈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