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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东安县**镇请人制作了两把“鸟铳”,用于打猎。2020年6月29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梧桐派出所民警在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石某某的家中查获“鸟铳”两把。经鉴定:其中一把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建档,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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