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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赫章县**乡**村街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于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邀约李某某一起电鱼,二人携带石某某提供电鱼用的电瓶,渔网,塑料桶等工具到兴发乡板桥水库电鱼。当日21时30分许,二人捕鱼过程中被兴发派出所执勤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当场扣押电瓶一只,渔网一副,塑料桶一只,死鱼4尾,经称量死鱼净重1.4公斤。到案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某和石某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20年4月19日购买价值1350元的鱼苗放流到兴发板桥水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表现良好,主动购买鱼苗到捕鱼地点放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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