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电视**分公司值班人员,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住址。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禁渔期为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龙沙区葫芦头早市桥下江边用事先购买的“地龙”(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绝户网”)捕鱼,捕到五或六条鱼,品种是黑色泥鳅鱼和小麦穗鱼。经侦查,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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