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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花园**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1月通过互联网向董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红腿陆龟一只,同年3月又与他人联系获得红腿陆龟一只。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将该二只红腿陆龟饲养在其位于玉环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家中,直至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二只龟类动物均为红腿陆龟【拉丁学名:Geoche1one carbonaria】,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2020年4月22日,该二只龟类动物被浙江省温岭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给予救护。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向玉环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行政部门缴纳罚款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已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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