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公馆**幢**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桐乡市**镇**路**号“**会馆”以6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非法收购一只猪鼻龟。经鉴定,猪鼻龟(学名两爪鳖)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李赟杰的供述,微信聊天、转帐记录、扣押清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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