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绰号补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8********,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贵州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从江县**镇**村“**”坡使用粘膏、录音机及喇叭等猎捕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当日猎捕到野生鸟类“地麻雀”一只,该野生鸟类已被自己食用。2020年10月10日,当其在**镇**村“**”坡使用粘膏、录音机及喇叭等猎捕工具猎捕野生鸟类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当天没有猎捕到任何猎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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