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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铜仁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有长期养鸟及遛鸟的习惯。2020年4月22日15时许,石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河(铜仁市第*中学段)边距离2米的树林里架设一副捕鸟网,用自带鸟笼中一只活体画眉鸟的叫声引诱其他画眉鸟前来,捕捉了一只画眉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石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定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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