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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秋,在禁猎期,石某某在摩天岭自然保护区黄路元村西台(地名)架设电网,捕获野猪在黄路元村牛皮峪(地名)布设捕兽夹,捕获3只野兔2020年6月,在禁猎期,石某某在黄路元村坟地(地名)布设捕兽夹捕猎野生动物,无收获。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石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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