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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晚上21时至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薛某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林区“**”(地名),利用灯光来诱捕鸟类。2019年5月9日凌晨1时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并在现场缴获被捕野生鸟类三只及捕鸟工具一批,同伙薛某某则开车潜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技术人员鉴定:送检的三只鸟类,其中一只为仙八色鸫(八色鸫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为池鹭(鹭科,“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一只为黄脚三趾鹑(三趾鹑科,“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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