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同冉某甲(不起诉)、龙某甲(不起诉)、龙某乙(不起诉)、刘某某(不起诉)、邓某某(已死亡)因冉某某(另案处理)说河北海兴一工厂内需要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工人并支付高工资,跟随冉某某到海兴县辛集镇甘草庄村仝某某(不起诉)养殖场内福建人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修建的制毒工厂内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同其他五人卸生产制毒物品原料,用篷布、竹竿等掩盖渗水坑,并且每三个人一组,分成两组,两班倒进行生产苯丙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等人倒进未做过任何防漏措施的渗坑,共计生产10天左右。案发后在厂区查获苯丙酮共计1184.4kg,在制毒工厂及仓库被查扣生产制毒物品原料盐酸1539.59kg、硫酸260.46kg、甲苯2084.08kg,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2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71-002-02,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海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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