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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单元**号,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虎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张某某(不在案)伙同赵某某、陈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石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亿余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中,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7年11月入职成为公司员工至2019年8月案发,期间有帮助公司客户填写、审核、提交换汇申请材料等帮助行为。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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