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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21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兴安盟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兴安盟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兴安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通过挂名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注册成立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日在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付某某伙同刘某某为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作为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会计,明知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履行相关会计职责,监督不到位并从中获利0.63万元。2020年5月12日,国家税务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认定,该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3组,金额104848297.59元,税额13630278.65元,价税合计118478576.24元;共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728组,金额71931802.08元,税额9351133.86元,价税合计81282935.94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安盟公安局认定石某某主观上明知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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