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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石某乙滥伐林木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5********,侗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孟洪斌  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乙伙同石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乡**村“下铁坎”坡二人共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所采伐的林木用于自建房屋。经鉴定:被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面积3.29亩;采伐活立木蓄积28.3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9.85立方米;经济损失10577.5元,木材损失人民币8932.5元

本院认为,石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缴纳了木材损失款,且已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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