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持证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搭载其母亲仇某某、妻子陈某某、儿子石某某,由仁怀市**镇**村**组方向往五马石组方向行驶,行至仁怀市茅台镇白杨村新房子组石家寨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侧翻至坡下,致贵C1****号小型轿车受损,贵C1****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石某甲及乘车人陈某某、石某乙受伤,乘车人仇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仁怀市交警大队认定,石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石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子女出具谅解书谅解石某甲。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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