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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苏C36****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货车从淳安县千岛湖镇**乡驶往千岛湖镇方向,22时00分许,途经淳安县千岛湖镇**东路**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现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05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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