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6********,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住平顶山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在2020年5月1日晚上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豫DV****小型轿车沿卫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修武县七贤镇方庄花坛东侧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3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53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隔夜醉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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