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于2020年10月2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驾驶浙K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镇远县青溪镇关口村往镇远县羊坪镇方向行驶,20时56分当行至上瑞线1765公里5公里50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石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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