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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7********,毛南族,初中,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乡**村**组**号

    辩护人某甲(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0时37分,建档立卡贫困户石某甲驾驶酒后驾驶一辆贵J2****小型汽车行驶至平塘县**街道办事处烟草公司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石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8】620号鉴定文书鉴定,石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石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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