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7********,毛南族,初中,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乡**村**组**号。
辩护人某甲(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20时37分,建档立卡贫困户石某甲驾驶酒后驾驶一辆贵J2****小型汽车行驶至平塘县**街道办事处烟草公司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石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8】620号鉴定文书鉴定,石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石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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