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45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U****5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老机场路永福村665号门口路段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