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2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伙同石某乙于2018年8月30日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6号楼215号,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钱款500万元,于2017年8月8日及10月17日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1号13层,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钱款1亿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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