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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失火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44********,水族,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三都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 莫东虎,三都水族自治县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到位于三都县中和镇中和村和寨一组姑坡岔路口坎上的自家的果园内种植桔子,为扩宽果园种植面积,在果园地上部砍割杂草及小松树,砍成1至2米宽防火线后,于当日13时许,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割好并堆在地面上的杂草,因天干风大,火势蔓延进入山林内,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三都县林业工程技术员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调查结果为:过火总面积为81.2亩,均为有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受损伤树种为马尾松、杉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6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烧毁的林木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韦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证言;不起诉石某甲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三都县中和镇12.10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位置图;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同意,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了受火灾烧毁森林损失被害人谅解且是过失犯罪,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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