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至3月30日,石某某称是手机卡130******的机主,并多次向联通公司要求过户索赔,之后石某某同石维仲开无牌照的白色丰田吉普车及车牌号码为辽KD22222的商务车停在联通公司大门,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出停车造成联通公司出入长时间大面积严重阻塞。石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前往联通办公室大楼,对工作人员进行跟随,*乙公司**阻止进办公楼后,发生口角,打落了一名**的帽子。经查,案发现场非人员密集聚集区域,案发日也无重大的公共活动,另130******原始机主身份为刘宏武,刘宏武1月22日至3月20日没有具体明确委托石某某等人到联通公司办理任何业务,但同意石某某、石维仲等人帮忙想办法解决130******手机号被他人过户一事。
本院认为,石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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