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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开设赌场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甲、达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26日至3月26日、2020年5月11日至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12日至2月26日、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将本人租住的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客厅与其中一间卧室出租给达某某(另案处理)。后达某某与米某某、孙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该房屋内,设置赌博机一台(具有6个操作单元),并雇佣苗某某、石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为工作人员,共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62278元,盈利66660.1元。

2019年1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博场所,并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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