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聋哑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72********,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余明伟,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在巴南区接龙镇小观社区办公室内将一台黑色电磁炉(印有“huabao”字样)偷走,后上述电磁炉由石某甲父亲石某乙交还给接龙镇小观社区。
2.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在巴南区接龙镇关塘村村委会办公室内,采用撬棍撬锁的方式将村委会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余元偷走。
3.2019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进入被害人覃某某位于巴南区接龙镇农贸市场5楼的住处内,趁无人之际将覃某某家中1700余元现金偷走,后其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覃某某。
4.2020年3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在巴南区接龙镇小学对面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两袋价值共计1792元的废铜(净重共计57.8kg)偷走。现上述废铜已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村**组**号附**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废铜及电磁炉照片等物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称量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石某甲系聋哑人,且大部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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