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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南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于2015年11月,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沂南县**纺织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4000元,已抵扣税款人民币84854.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司已向如皋市国税局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石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定,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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