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3********,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锦屏县**乡**村**街**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明知在禁渔期,邀约石某乙、曾某某二人到锦屏县大同乡大同电站坝脚非法捕鱼,在进行非法电捕鱼时,石某乙、曾某某二人均在旁边观看,由石某甲一人使用组装的电鱼机装置进行电捕鱼,6月30日凌晨1时许,石某甲被锦屏县公安局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电鱼机一套及捕获的水产品8条。经称量和鉴定,石某甲非法捕获的水产品分别为:白条鱼4条,闷头鼓4条,总净重0.032千克。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放流50斤鱼恢复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文件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2019年12月31日,锦屏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屏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锦屏县境内清水江、亮江、小江等流域天然河道、库区及通江溪流禁捕时间为2020年1月1日00时至2029年12月31日24时,禁捕10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电鱼机一套由锦屏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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