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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狩猎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4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持电瓶、灯头、射灯、竹竿等禁猎工具到**镇**村黄花基地坡上猎捕野生鸟类,当日23时许,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其猎捕野生鸟类7只并送至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只白鹭、2只黄苇鳽、4只池鹭,都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另据嫌疑人石某甲交代,2020年9月9日晚,嫌疑人石某甲又到**街道二望坡头猎捕野生鸟类17只,9日晚猎获的17只野生鸟类已被食用。嫌疑人石某甲两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24只。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某甲到案后主动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石某甲非法猎捕的鸟类是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数量相对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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