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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油贩,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马某某(另案处理)受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管理桂林市叠彩区尧山路桂林市殡仪馆旁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无名油站。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为牟利,利用苏某某(另案处理)改装的两部汽车,由苏某某或者自己出资到该油站买进自行调配的柴油后,再加价非法销售给货车司机,非法获利8万元。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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