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男性,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校大二), 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5200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路**号楼**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院**楼**室,系山西****学院建筑与测绘工程系**年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在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迈阿密酒吧内,趁其前女友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Iphone11手机盗走。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441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某对石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石某系**校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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