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8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小学*边路********楼**,因涉嫌盗窃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于2020年10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与其朋友韩某某在***路口附近的热干面饭店内饮酒后,因醉酒找不到自己所骑的电动车,在其回家路过“黑马网吧”门前路段时,将胡某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前的一辆黑色优弧牌TDT732型两轮电动车推走,石某将该车推到自家居住的楼下停放在公共过道里面,石某投案后该电车被扣押并归还失主。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辆电车的价格为人民币718元整。
另査明,被不起诉人石某将胡某某的电车推到自家楼下以后,又将其所居住的面楼对面邱某某停放在“*****”门市道口附近的辆黑白相间的七星豹牌尚悠悠型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推到自家居住的楼下停放在公共过道里面,石某投案后该电车被扣押并归还失主。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辆电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137.60元整。
另査明,石某将其所盗窃的两辆电动车停放在其自家居住的楼下以后,又打的乘坐出租车到泌阳县农商行附近,石某下出租车以后步行从农商银行东边道内进入到*庄居民区内,然后将居住在*庄**火锅道内居民孙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红色巨本牌中沙型两轮踏板电动车推走,随后石某将该电动车上面的遮阳棚拆掉,因该电车钥匙未拔掉,石某就骑着该电车在泌阳县三中后面路上和范缜路上来回游荡,然后又从*庄**南边第二个道进入*庄居民区内,后来石某将该电车丢弃在*庄通往*庄的巷子里面,然后石某从宋庄沿**路*段步行回到家中。石某投案后,该电车在*庄村一居民家门前路上被找到追回并退还失主。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辆电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23元整。
本院认为,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石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意不大,无前科,赃物已退还受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石某相对不起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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