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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硕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200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社区**区**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3月份成立,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室。**公司由郑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共同出资成立,由郑某某担任负责人。**公司下设4个小组,17名业务员,**公司通过大量招聘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投资电影分成实施诈骗。业务员进入公司后由公司组长等人统一进行话术培训,公司提供诈骗的手机、电话资源、微信号等,筛选添加中年女性微信,由组长等人指导、跟进业务员聊天,公司统一以郑某某的身份虚构自己是成功人士,以帮助投资电影获得高额分成,骗被害人进行投资。被害人将钱打至业务员、组长提供的公司账户,骗取的钱由上游公司部分返现后**公司股东分成,支付组长、业务员工资、提成。

被不起诉人硕某某是宋某某(已起诉)一组的业务员,其于2020年6月份进入**公司,以投资电影《父子拳王》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万元。李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向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510501870042********转账2万元。2020年8月6日该公司将2万元退回李某某。

    2020年7月24日,硕某某在**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硕某某是**公司的业务员,主要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电影理财,在诈骗集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硕某某诈骗李某某的2万元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退回,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硕某某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综合考虑硕某某进入该诈骗集团的时间、参与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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