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8日21时17分许,宋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交叉口,被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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