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镇**路**花园住宅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01分许,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D**的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漳河园区内**大街与**村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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